 |
| |
|
| |
|
|
|
新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首判赃车收购人 |
|
|
|
| 发布时间:
2007-07-24 10:03:08 浏览次数:
2896 次 |
以明显低于市价的金额,韩某某收购了四辆赃车。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据悉,这是自贡市首次以该罪名惩罚买赃人。 被告人韩某某于2006年5月至2006年9月期间,从闫某某(已判处)在7个租车行诈骗到的11辆价值122.5万元的轿车中单独购买三辆轿车,其中牌号为川C-24792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购买价38000元;牌号为川C -21837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购买价44000元;牌号为川C-24978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购买价38000元。另外,韩某某还与闫某共同购买牌号为川C-20950)广本轿车,购买价70000元。被告人韩某某所购买的四辆轿车无合法手续并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7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某为在购买车辆时,明知对方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不齐备,而且国家对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市场或者合法经营企业进行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机动车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鉴于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5月11日施行。针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后,其赃车被明知是赃物的人低价收购这一常见的犯罪行为,该司法解释将其罪行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区别于之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